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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鸣平台 -《沐鸣官方直营,品质如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3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沐鸣信息🍥🤾🏼‍♀️,提高沐鸣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沐鸣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教育部《高等沐鸣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法规👩🏽‍✈️↘️,结合沐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沐鸣在教育教学🙎🏻、科研创作👨🏿‍🌾、专业建设等工作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沐鸣成立沐鸣平台 -《沐鸣官方直营,品质如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沐鸣信息公开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审核,领导🦹🏼、推进、协调、监督沐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沐鸣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沐鸣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沐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沐鸣平台 -《沐鸣官方直营,品质如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沐鸣党政办公室)🤟🏿,为沐鸣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沐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沐鸣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沐鸣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沐鸣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沐鸣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沐鸣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沐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沐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沐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沐鸣信息公开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沐鸣信息进行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沐鸣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沐鸣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沐鸣安全稳定。

第七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沐鸣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沐鸣名称👩🏼‍🏫、办公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沐鸣领导、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沐鸣章程以及沐鸣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沐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沐鸣经费来源🦨、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维修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沐鸣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沐鸣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还需要获取沐鸣信息的,可以向沐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沐鸣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沐鸣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沐鸣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沐鸣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沐鸣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沐鸣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公告栏🤷🏿‍♂️🧛🏿‍♂️、电子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教代会🎰、座谈会、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沐鸣在校园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沐鸣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沐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沐鸣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沐鸣信息,沐鸣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沐鸣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沐鸣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沐鸣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沐鸣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沐鸣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沐鸣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沐鸣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沐鸣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沐鸣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沐鸣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沐鸣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向沐鸣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沐鸣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沐鸣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沐鸣予以更正;沐鸣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沐鸣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沐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沐鸣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沐鸣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条   沐鸣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沐鸣主动公开范围的沐鸣信息,应自该沐鸣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沐鸣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沐鸣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沐鸣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由主管院长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检审计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沐鸣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沐鸣纪检审计部负责组织对沐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沐鸣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沐鸣每年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沐鸣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沐鸣主动公开沐鸣信息的情况;

(二)沐鸣依申请公开沐鸣信息和不予公开沐鸣信息的情况;

(三)沐鸣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沐鸣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沐鸣未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沐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沐鸣纪检审计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沐鸣纪检审计部或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沐鸣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沐鸣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沐鸣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沐鸣信息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沐鸣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沐鸣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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