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系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内将各项成绩评定,分专业🤳🏿、年级列表排名,送一份到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流程:各系条例修定并公布——各系、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及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系综合测评小组公布校级🔢、系级加分情况——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每位同学的德育分——本人填写综合测评个人加分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个人综合测评加分表,填写班级综测汇总表——班级同学传阅并签名——上交班级综合测评汇总表并提交个人综测加分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查——数据输入——下发校对表校对——修改校误——打印最后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优活动、评定奖学金和发展党员的主要依据。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据事实对个别学生提出加分或加分的意见。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名次排序,依次取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3%发给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其次8%发给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再次16%发给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学生在毕业时进行一次总评😢,各学年综合测评分数相加即为总分,总分在各系各年级学生人数的前10%、英语统考通过该专业年级所要求级别、毕业论文优秀或换岗实习成绩优秀🖖🏽,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予以优先选择就业单位🙃。
(三)学生受纪律处分或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成绩不及格的0️⃣,该学年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且不得评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四)最后一学年未能按时拿到毕业证的❔,不能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三条每位同学必须如实递交个人加分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扣德育分10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