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
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网络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同样具有公共属性。
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不注重党员身份和形象🫥,在公共场所言行失德失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党员🦌、干部如果存在这些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觉树立良好作风,带头维护公序良俗🔎。
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
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